限制性 Uber 條款通過 10月起開罰 9 萬
民進黨政府主掌交通部部務會報在五月的最後一天正式通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103-1 條》修正草案,明定小客車租賃業與 Uber 優步叫車平台合作須提交營運計畫書,且載客計費需1小時起跳,只能以時租或日租計費,違者最高可開罰 9 萬。
交通部表示,103-1 條草案預計最快6月5日公告,公告後3天實施,緩衝期至 10 月 8 日開始執法取締,違者可處9千至9萬元罰鍰。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103- 1條》修正內容包含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平台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特別制定的 Uber 條款,已經引發眾多 Uber 司機不滿,多次號召數十人到交通部、行政院門口抗議,甚至還與警察爆發肢體衝突。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日前回應,交通部對駕駛四點回應和承諾該做的都做了,立場不會改變,仍依計劃公告法規,並且提供4個月緩衝期和過渡期協助Uber駕駛和Uber公司轉型。
民進黨現任交通部部長林佳龍表示,這一次 Ube r納管有很完整的配套,一定讓 Uber 司機有路可走,讓已經營業的租賃車司機有所輔導,進入到多元化計程車,最重要還是要提升計程車服務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