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Justices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Judicial Yuan),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當於憲法法院。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依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且依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依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且依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