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 55、55-1、55-2 條文(最新修正草案本文)
2017-07-15
中華民國發展觀光條例在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11 日增訂第 55-1、55-2 條條文,並於同年 7 月 17 日經立法院通過第 55 條修正草案,今茲將該三條修正正本列舉如下以供參考。Continue Reading
法規(Statute)是由立法機關正式明文寫成的律例,用以管治國家、城市或地方。一般而言,法規的作用在於命令或禁止一類事物、或用作頒布一項政策。法規一詞通常用以區別立法機關參照由法院判定的判例法以及由行政機關頒布的規例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有些時候會被稱為法例或「黑體字法」。作為法律的其中一個來源,法規也常被視作主要法源(相對於次要法源)。理想而言,所有法規都應該與一地的根本法律(如憲法)一致。
中華民國發展觀光條例在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11 日增訂第 55-1、55-2 條條文,並於同年 7 月 17 日經立法院通過第 55 條修正草案,今茲將該三條修正正本列舉如下以供參考。Continue Reading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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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重點條文節錄,包括第 1 條、第 2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Continue Reading
關於中華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法律條文詳列,共六大章節,文末還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簡稱野保法)的法律沿革介紹。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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